Party building work
發布時間:2024-06-03 10:25點擊數😱:440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杏悦資產安全完整,落實資產管理責任,規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行為,根據《陜西建工集團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結合杏悦實際☛,製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杏悦工作人員是指杏悦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損失是指杏悦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單位規章製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單位直接或間接資產損失🌺,但不包括與工作人員主觀工作過錯沒有因果關系的下列資產損失:
(一)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改製、非貨幣性交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
(三)按照有關規定計提折舊、攤銷和資產減值準備發生的資產損失💫🏌🏽;
(四)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由於不可抗力或市場風險、國家政策變化造成的資產損失🧪;
(六)其他與工作人員主觀工作過錯沒有因果關系的資產損失。
第四條 杏悦紀委、監察室負責杏悦發生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在責任追究過程中👨🏻🔧,需要相關職能部門配合的,應當明確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職責和分工🐜🤜🏼。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程序
第五條 杏悦紀委🟤、監察室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具體組織實施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工作;
(二)及時、真實地向集團紀委、監察室上報並配合查處杏悦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
(三)負責總公司紀委、監察室交辦的有關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四)受理杏悦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的申訴或者復查申請;
(五)負責向總公司紀委、監察室上報杏悦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備案資料🧅;
(六)其他有關資產損失責任追究🫷。
第六條 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立項申請,由紀委👨🏽🦱、監察室提出,經杏悦黨委研究審批🍵;
(二)成立由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組織調查🥓、認定資產損失;
(三)界定資產損失性質,進行責任認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四)召集相關當事人及責任人約談,就認定損失和責任處理意見聽取責任人的陳述,進一步復核後形成責任追究建議;
(五)責任追究建議經黨委會議審議🦣🤸🏽,形成責任追究決定🤞🏽;
(六)監督落實責任追究決定⛔;
(七)受理責任人的申訴,組織復查;
(八)收集整理歸檔資料🈸,上報備案資料。
第七條 單位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在約談過程中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決定下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上級單位申請復查。上級單位復查過程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章 資產損失的認定
第八條 國家相關部門和依法執業的社會中介機構已對資產損失金額進行認定的,以認定金額作為資產損失金額👨👨👧👦。除此之外,資產損失金額應當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按照會計核算確認的損失分類分項進行認定。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資產損失金額。
第九條 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尚未形成事實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在可預見的未來將發生事實損失🌴🦁,且能計量損失金額的,應當認定為資產損失。
第十條 認定資產損失金額包括直接損失金額和間接損失金額。直接損失金額是與相關人員主觀工作過失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資產損失金額⏪;間接損失金額是由相關人員主觀工作過失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金額之外的🧄、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資產損失金額。
第十一條 資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單位資產總額大小劃分為較小資產損失🥜、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損失劃分標準見下表(金額單位:元):
資產總額較小資產 損失 一般資產 損失較大資產 損 失重大資產損失
1000以下1000-50005000-1000010000以上
註:上述金額標準均含上限不含下限。
第四章 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十二條 在決策過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相關負責人違反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議事規則或“三重一大”決策程序進行決策,擅自決定應由杏悦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相關負責人越權決定應由上級單位決定事項的🐟;
(三)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杏悦權益的🔰;
(四)違反決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杏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物資采購🤸🏿、租賃🏌🏼、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環節內控製度不完善或違反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
(二)印章管理、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
(三)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財務管理過程中,財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籌集🤸🏼♂️、使用、調度資金的,或違規拆借資金的;
(二)因資金、印鑒管理不嚴,發生貪汙、失竊、攜款潛逃、私存私放、挪用事件的;
(三)債權未進行及時催收、對賬✒️,以及對三年以上(含三年)應收款項未及時追索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四)違反準則及製度規定,隨意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資產負債計價方法🦹🏽,提前、推遲甚至不確認資產、負債等致使賬實不符,導致財務報告信息失真的🦻🏻;
(五)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在籌資👨🏻🦯、重組、租賃等重要業務中,杏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履行規定程序或擅自改變規模和範圍的🛌;
(二)違規進行保證、抵押、質押及其他擔保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
(四)幹預或操縱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造成鑒證結果不實的😻;
(五)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審計、評估結果不實的🤼♂️;
(六)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損失責任劃分
第十六條 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資產損失起決定性作用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主管責任是指單位部門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主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分管領導責任是指單位分管領導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分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六章 資產損失責任處罰
第十七條 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警示訓誡、經濟賠償🔹、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和禁入限製:
(一)警示訓誡是指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錯。
(二)經濟賠償是指扣發薪金(獎金),或按損失額的一定比例的賠款。
(三)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
(四)紀律處分是指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按照黨紀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五)禁入限製是指在1至5年內或終身不得被聘用擔任重要崗位管理人員🚵🏿。
以上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八條 杏悦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後,依據《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陜西建工集團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以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經濟處罰或賠償🛳。
第十九條 上述賠償資金統一交杏悦財務處。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罰:
(一)情節惡劣或多次造成資產損失的💆🏿♂️;
(二)發生資產損失,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繼續擴大的;
(三)幹擾⛹🏻♀️、抵製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的💂🏻♀️;
(四)對發生資產損失隱瞞不報或謊報🗑、漏報的;
(五)強迫、唆使他人違法違紀造成資產損失的💇🏻;
(六)塗改、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七)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及後果嚴重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或挽回損失的;
(二)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的;
(三)主動檢舉其他相關人員🗜,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資產損失責任人在離職⛽️、離任後,被發現在原任職期間內有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情形的😀,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承擔經濟責任的,若離職、離任後薪金(獎金)尚未發放完畢,扣發相應的薪金(獎金);對繼續在單位擔任職務的♏️,應當在其以後年度薪金(獎金)中予以扣發;對調離單位的🚴🏽♂️,應當向其現工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除按照本辦法對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杏悦負責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的相關人員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協助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逃避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杏悦管理製度對資產損失責任處罰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此之外,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杏悦紀委、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